序 言
宁波工程学院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宁波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83年,1984年被原国家教委列为全国四所中德合作高专之一;2001年与宁波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筹)合并,仍称宁波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升格更名为宁波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生、教职工、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宁波工程学院,简称“宁工”,英文名称为ningbo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but。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学校网址凯发k8旗舰厅-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
第三条 学校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举办者同意,报上级批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主要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立足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知行合一”,学校精神为“讲实求精”。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服务兴校,坚持以生为本、以师为尊。
第八条 学校坚持突出地方性和应用型特色,努力做到国际视野与地方需求相结合、应用性研究与学术研究相统一。
第九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成“特色鲜明、服务地方、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工程技术大学,成为现代工程师的摇篮”。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第三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宁波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知行合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及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综合素质高、应用开发能力强的工程技术、管理及其他各类人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端师资,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二)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三)学校可以依法向校外杰出人士、优秀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注重为地方经济服务,注重为工程建设服务,注重为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高等学校、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的合作,提高为国家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积极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
第五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中国共产党宁波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位评定、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细则,教学计划方案、招生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办法;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五)裁决学术争议、评判学术道德等;
(六)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代表组成。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理事会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联合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联合会;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职权。学生会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权益。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公共艺术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群众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常设性、阶段性或者临时性的领导小组(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为学校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论证并落实和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节 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
第五十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秉承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办学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落实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的责任。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并实施,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院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拟订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在符合学校招聘教职工的基本条件及控制计划内,自主招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聘任或解聘院聘岗位教师和其他教职工,制订院聘岗位教职工的考核和奖励;
(四)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在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主支配与使用学院的办学经费;
(五)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视会议内容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六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部、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部、研究中心(院、所)参照学院管理。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
第五十七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照合同偿还助学贷款;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做到尊师爱校勤学习;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相关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学生实行学年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宁波工程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让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定期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七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依靠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根据情况设置荣誉岗位。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教师应做到爱生爱校爱岗位,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教师应具备基本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教师应具备与岗位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与职务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任务,提高业务水平;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申述委员会及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收支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与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书香校园,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标以字母“n”、“u”和中文“工”组成,整个标识既有飞翔的动感,又不失雄浑庄重的质感,展现了学院严谨的治学精神和朝气蓬勃的崭新风貌。标识内环左侧清晰可见中文的“工”字,表现了宁波工程学院的名称与学院以工科为主的办学特色。标识左半边凸现“人”的图形,表达宁波工程学院以人为本,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为社会培养敢于进取、勇于开拓的懂工程技术和管理的新型人才。右半边是只回头瞻望的雏鹰,象征莘莘学子在工程学院学习、生活,积累知识,畅游在知识的海洋,时刻准备投入到社会做一只时代的雄鹰。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宁波工程学院之歌》,黄昌年作词,吴军作曲。
第八十九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宁波市政府同意,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后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需要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由校长提议,修订程序与制订程序一致。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